时间:2018-08-1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8月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涉及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需、价格昂贵的27种乙类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的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的70%,离休人员特药待遇按照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规定管理。 ●适应对象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的患者。 ●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的75%。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结算价的70%。 离休人员特药待遇按照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规定管理。 ●执行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及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特药支付政策的费用,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结算价格,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或离休干部医药费用单独统筹)基金报销,不设立起付标准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特药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设立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支付比例与基本医保一致,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后,特药个人负担部分可从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或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异地就医 符合特药使用条件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根据异地就医的实际情况允许其首次使用特药治疗后补办特药备案。 对跨省异地特药费用零星报销支付,可按特药通用名及我省医保结算价等信息比对确定支付标准。如外省特药结算价高于我省医保结算价,按我省医保结算价及基金支付比例核报;如外省特药结算价低于我省医保结算价,按参保人员实际支付的外省结算价及我省基金支付比例核报。如无对应品种的,对应通用名和规格相同但医保结算价最低的品种予以报销。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章娜 实习生黄宋宇 涂雨晴 彭觉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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