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资讯

江西省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日期:06-06 作者:叶伟- 小 + 大

    5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969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会上还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今年3月30日,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目前已建立专业审判队伍200余人,省级已聘请环境资源各类专家26人建立环境资源专家库。

    乱排废气污染苗木 被判赔偿136万元

    2014年6月,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中因生产废气泄漏污染大气,导致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苗木叶面受损。星光公司委托赣州金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受损苗木进行价值评估,据评估结果请求判令赔偿损失3649334.1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鹰鹏公司赔偿星光公司16万元损失。宣判后,星光公司与鹰鹏公司均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由鹰鹏公司赔偿136万余元,这个数额是一审判决赔偿额的8倍多。

    短波信号受干扰 铁路公司付补偿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福建监测站认为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等三主体设计、建设、运营的合福铁路,与其测向天线场之间距离仅为700米,而国家标准要求的距离为不少于1200米,电磁辐射已严重干扰国家短波监测网的正常运行,于是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京福公司等共同赔偿福建监测站消除影响所需的测向天线场设备升级改造费用1100万元。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由京福公司一次性补偿福建监测站设备升级改造费用400万元;福建监测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国内首例因短波信号干扰造成信号污染损害的案例。

    道路施工污染茶园 施工扬尘被判侵权

    2014年11月,上饶市公路管理局上饶分局承包省道S201上饶县境内的煌固镇至石狮乡段路面养护修复工程施工,因施工扬尘致使上饶碧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260亩茶园茶叶附着粉尘,碧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9.28万元。

    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上饶分局施工扬尘行为致碧源公司茶叶附有粉尘需清洗,存在对碧源公司茶园经营的不利,因此应当认定上饶分局的施工扬尘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遂判决上饶分局赔偿清洗费1.12万元,驳回碧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废矿石倾倒入河致水电站严重受损

    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武宁县钨矿的开采权后,开采生产钨矿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矿石直接倾倒入河沟,造成河道淤积阻塞,进而导致武宁县恒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水电站经常有水不能正常发电。恒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合计2071278元。诉讼过程中,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就相关必要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损失合计为2135550.64元。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巨通公司向河道直接排放含有大量泥沙及化学物质的污水、废渣,导致水电站严重受损。判决被告巨通公司赔偿原告恒胜公司各项损失2071278元;被告巨通公司停止对原告恒胜公司平坳里水电站的污染侵害。

    泥浆水致鱼死亡赔偿养殖户75万元

    2014年6月14日起,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昌宁高速公路桩基钻孔浇筑施工时,因遭遇大暴雨天气,钻孔作业产生的泥浆水排入刘非洲经营的鱼苗孵化场。2014年7月初至9月,刘非洲的鱼塘持续出现种鱼死亡现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非洲提供的评价意见、其与路桥公司的协议,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足以认定泥浆污染与种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路桥公司赔偿刘非洲财产损失、清理消毒换水及人工费用75.323万元,由保险公司给付刘非洲;保险公司支付路桥公司已垫付刘非洲的费用9.8万元。

    化工品泄漏 村民井水被污染获赔偿

    2014年8月3日,王水生驾驶装载化工品匀染剂的货车追尾,致使所载匀染剂泄漏,其负全责。匀染剂泄漏后,疾控部门作出不能接触被污染的井水,建议寻找新水源作为饮用水的结论。15户村民聘请自来水公司抢修了一条自来水专管解决用水问题。经评估,主要损失有:1.水井重置损失合计12.25万元;2.郑和平等人请人抢修自来水专管安装费用98036元。

    峡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遂判决:王水生赔偿郑和平等人自来水专管安装费用及损失合计220536元;肇事车辆所挂靠的百利达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留山被他人种了蜜橘获租金补偿

    谢报虎在村小组山场有约20亩自留山经营权。1995年,村小组收回农户自留山统一经营。同年,村民曾润富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谢报虎的自留山上兴建了住房和猪圈。2003年,曾润富在房前屋后栽种了2.9亩蜜橘。为此,谢报虎诉请判令曾润富移除橘树、拆除房屋,返还侵占的山场。

    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润富在山场栽种蜜橘,确实存在种植了谢报虎自留山的情况。目前橘树又处于盛果期,要求移除橘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是,有偿使用山场较为合理。判决:被告曾润富有偿使用山场25年,每年按70元/亩给付租金共计5075元。到期后移除橘树,将山场经营权归还谢报虎。

    口头约定换土地 诉请要回不支持

    20世纪80年代,赖朋庆与赖李保父亲赖余根约定土地互换,由赖朋庆每年补25公斤(或一箩)稻谷,双方未形成书面协议和备案。赖余根去世后,赖李保要求归还土地遭拒。赖李保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互换约定无效。赖朋庆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互换的事实(行为)有效。

    龙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双方合意互换土地,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遂判决:双方互换土地在本轮承包期限内有效。该案当事人均未上诉。

    盗伐杉木获缓刑 并被判补种林木

    2014年5月至8月间,吴生根等13人到德兴市绿野林场张村乡店前村“高岭”山场盗伐杉木。案发后,13名被告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德兴市人民法院认为,13名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盗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补植林木、恢复植被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人吴生根等13人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3年,缓刑2~4年,并处罚金1万元~2万元;被告人吴生根等13人共同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5亩。

    省高院认为,本案是我省首例恢复性刑事司法判决,通过判令被告人补种林木,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滥伐林木被判刑 交造林款委托植树

    2015年10月至12月,陈刚为在自己承包的山场种植油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山场杂木42.3亩。案发后,山场所在地的50余名村民请求对陈刚滥伐林木罪从轻处罚。陈刚及其家属委托代为义务造林8亩,并已按约定全额支付造林款14880元。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刚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陈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文/王倩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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