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全媒体记者廖济堂报道:11月20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省民政厅将统一印制《江西省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原《江西省优抚对象残疾抚恤金领取证》、《江西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江西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和《江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不再发放。 根据发放程序,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优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企业退休的参战参试涉核(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填写《江西省企业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待证申请登记表》。相关人员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发放优待证。优待证编号按赣优+大写字母+行政区划代码+5位数字组成。 优待证发放时间到12月底结束。优待证所涉及的内容全部用打印机打印,人工手写或涂改均无效。优待证遗失需要重新补发的,持证人须凭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失,申请补发。 优待证持证人凭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在本省游览公园、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及A级旅游景区免收门票费;在省内县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就诊时,享受挂号费、肌肉注射费、换药费减免,血细胞分析、尿常规检查、粪便常规、胸部平片、B超常规、普通病房床位费减半优惠。 优待证的发放对象 ●享受残疾抚恤的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军事勤务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和其他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士兵、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具体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退役士兵); ●在企业已退休的参战退役士兵; ●在企业已退休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含参与铀矿开采)的军队退役士兵等。(江南都市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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